从26日上午举行的山东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获悉,山东省拟于6月1日起执行新的*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5.8%。同时,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也将做出调整,基准线为7.5%。
按照山东省经济发展水平,新标准划分为三档:月*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10元、1640元和147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则分别为18.1元、16.4元和14.7元。
综合山东省经济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及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等因素,有关部门建议以去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估算数57714元为基数,将2017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指导线拟定为:基准线7.5%,上线12%,下线3%。基准线、上线比上年分别下调0.5和1个百分点,下线与上年持平。
为充分听取企业和职工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年初先后到省内多地调研,使用《*低工资规定》提供的测算办法,拟定了2017年*低工资标准。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龚正强调,要抓好落实,做好监督,充分宣传,保证把这项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2016年,山东省经济运行缓中有进、稳中向好,全年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7.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8%,工资性收入增长7.0%。但企业平均工资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2.7%,列全国第19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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