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
2007年7月1日来源:齐鲁晚报
目前正值学生毕业找工作的高峰时期,不少离校的学生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个别学生认为,手里拿着就业协议就可以高枕无忧,济宁市劳动部门提醒求职者,就业协议只是一份协议并不能代表用工合同,不能证明劳动关系。所以签订了就业协议后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据济宁市劳动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不少单位和个人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混为一谈,对二者认识概念不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出现了用人单位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而根据相关的劳动法规,就业协议是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校、学生以及用人单位共同签订的一份意向书,内容也包括相关的权益和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协议书中并不能规定求职者进入单位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学生进入用人单位后,学生和用工单位如果确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学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将就业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等内容列入其中。另一方面,如果单位没有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刚刚毕业的学生就业几天后,一旦跳槽,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用工单位无法约束其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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