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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 标准居全国前茅

2008年8月21日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浙江省政府8月20日公布一份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从今年9月起,相对于2007年至今执行的标准,新的*低月工资将普遍上浮70-110元。

    浙江省政府在这份名为《关于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将浙江省*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780元、69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7.1元、6.5元、5.7元四档。

    自从1994年实行*低工资制度以来,浙江省在14年中已经对其调整了10次。今年上半年,浙江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7.4%,这次工资调整就是为了增加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

    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介绍,这是浙江省开始实行*低工资制度以来调整力度比较大的一次。员工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确定劳动关系的都适用。*低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中需个人缴纳的部分。

    据了解,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所辖各市将根据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尽快选择确定当地*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而是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底限。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个人业绩和企业效益确定不同岗位、职位的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低工资制度并非意味着企业可以以*低工资标准为标准计发工资。

    浙江省政府还指出,全省将大力推进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实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力争今年全省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并探索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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