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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时工最低工资涨至每小时9.6元

2008年7月3日来源:京华时报

  自近日起,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的*低工资标准,由8.7元/小时提高到9.6元/小时。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低工资标准由8.7元/小时提高到9.6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低工资标准由20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
  此外,本市*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强调,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等三大项内容不作为*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相关报道详见本报6月28日04版)。
  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时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低工资标准。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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