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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有关政策公布

2008年2月29日来源:文汇报

不能因未落户解除就业协议 

 

市教委、市发改委、市人事局日前发出《关于做好200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布200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和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办法,办法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在就业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 

 

《办法》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有关部门一经发现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有关部门一经发现用人单位有不良用工记录的,将取消该单位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如用人单位在近两年内存在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后1年内退工情况明显不合理的情况,有关部门将不受理其2008年的落户申请。 

 

外地生源进沪就业的落户政策与去年基本一致,本市户籍和申领上海居住证的受理办法和去年基本一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须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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