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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延长至一年

2008年2月25日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我国延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复杂,当事人往往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济,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延长申请时效期间为一年。
  另外,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也为劳动者提供相应保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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