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最高上调至每月760元
2008年1月1日来源:新华网
山东省政府12月28日发布通知,为应对物价上涨给低收入群众生活带来的影响,从明年1月1日起,山东大幅提高*低工资标准,*高上调至每月760元,平均上调幅度超过20%。
近几年,山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水平较快增长。同时,今年以来物价持续上涨,1至
11月份,山东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累计上涨4.3%,其中食品类价格上涨13.2%,对部分低收入劳动者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山东明确规定,*低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低要求。用人单位不能将*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制度,不能任意按*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更不能以执行*低工资标准为由,压低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同时,不能将加班工资等项目计入*低工资。
山东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监察力度,对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低工资标准的,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据了解,这是山东省自1994年实行*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7次对*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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