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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谈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

2007年12月21日来源:新华网
  不应误读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谈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一些企业发生了成批裁减人员、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将正式用工转为派遣用工等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21日就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这些做法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张世诚指出,一些企业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为铁饭碗、终身制,由此出现了采取各种办法希望使工龄归零的现象,或到期不续签合同。还有一些企业把正式用工转为派遣用工,回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张世诚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稳定劳动关系是"好的形式",而稳定劳动关系对个人、企业和国家都有好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不是终身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解除,企业不必担心用人自主权受到侵犯。 
  当前相当部分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影响了这些职工的就业稳定感,也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张世诚指出,针对这种问题,劳动合同法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只要劳动者提出就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违法、违规或不胜任工作,如果企业经济情况出现问题或调整发展方向,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企业用工自主权没有受到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情况显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发达国家是一种常态。例如在欧洲,一般情况下多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特定情况。 
  "一些人没有全面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世诚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解除的机制,但要有法定事由,企业不能过于随意。那些希望通过采取措施使员工工龄归零的做法是达不到目的的。 
  张世诚表示,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各方面情况,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完全应该也是必须的。 
  针对一些人提出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过于苛刻的意见,张世诚指出,提前通知、正当理由、经济补偿,这是许多国家通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不光是我国这么规定的。 
  当前一些企业把正常劳动关系转为劳务派遣关系,张世诚指出,这样是违法的。劳务派遣必须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把企业主营业务的员工转为劳务派遣不符合要求。 
  张世诚透露,有关部门正抓紧制定办法,把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规定具体化。例如,辅助性就可以规定是非主营业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情况显示,即便是劳务派遣*多的发达国家英国,也只占用工人数的5%。日本对哪些行业可以用劳务派遣有明确规定。而我国的劳务派遣过多过滥,必须限制和规范。 
  据张世诚介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配套文件正在制定中。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随着法律依据的不断明确,相信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会"一步步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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