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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用人单位不能想设就设

2007年12月7日来源: 绍兴晚报
  《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辞职书,员工未必交了就能走人
  重点提示:这几天,如果要排一下谁是*忙的人,到过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的人就知道,这两人分别为绍兴市劳动局劳动工资处的陈阿虎处长与市总工会法工部的樊建国部长。
  昨天,当记者走进陈处长的办公室,咨询电话一个接一个,时不时地有人登门来请教。陈处长嘴巴不停地回答问题,嗓子也变得有些沙哑了。这些请教者中,有来自事业单位的,有来自企业的,有老板,有人事主管,还有普通职工。在"旁听"他答疑的过程中,记者罗列了大家关注的几个问题,以"十大热点"来组篇,与读者共同探讨。
  热点1
  烧饭的也要签劳动合同
  "像食堂烧饭的临时工要不要签合同?"这类本身表述就有问题的问题,来请教陈处长的所有热线电话中,这个问题的人气指数还相当的高。"告诉你,只要建立劳动关系,都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管是刚进来的大学生,还是食堂烧饭的。"陈处长的回答直接又幽默。
  他说,其实自从《劳动法》颁布以来,就没有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区别,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但是,事实上包括一些事业单位,现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确实存在,因此《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这个问题又作为热点提了上来。因为《劳动合同法》针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做出了很严格的规定,即"一个月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在这样的态势下,用人单位的神经被触动了。
  "是不是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就意味着要缴社会保险?"一位事业单位的人事主管问。"超过法定就业年龄段的人就不用缴。"陈处长回答说。他说,建立劳动关系的,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要缴社会保险就有不同情况。
  热点2
  设定违约金,没那么"自由"了
  在热线咨询的人气指数中,违约金问题排在第二位也不过分。"如果劳动者离开本厂,将我的商业机密泄露出去,事前我们又没有设定违约金,那我不是死蟹一只?"一位老板打电话来问。"谁说违约金要废除了?要变死蟹也不会这么快!"陈处长笑着回答他。
  他解释说,设置违约金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很明白,有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说明违约金还是可以设置的,当然也不能乱设,如何设置违约金、如何来协商,以及违约金额多少,都有规定。这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条款,并不仅仅是针对用人单位,所以说,"用人单位可以放心,变死蟹不会这么容易"。
  当然,《劳动合同法》对那种试图以"高额违约金"当"紧箍咒"的做法进行了限制,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热点3
  炒老板鱿鱼,并不是很随便的事
  员工炒老板鱿鱼没事情,老板炒员工鱿鱼代价大大的,现在网上这样的帖子不少,在陈处长接到的咨询电话中,这样的说法也有。"这句话一半对,一半不对。《劳动合同法》对老板炒员工的做法有了很多的规定,但不是说鼓励员工去炒老板的鱿鱼,而且这也是要付出代价的。"陈处长说。
  他解释说,因为没有像以前那样有高额违约金的束缚,员工炒老板鱿鱼应该说相对容易了。但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书面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一走了之,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员工要赔偿企业损失。当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代价当然是要的。
  热点4
  用人单位必尽"四个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为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陈处长归纳说,有四个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心里有底,概括地说:一是建立职工名册义务;二是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三是不得扣证和要求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的义务;四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热点5
  打辞职报告,并不马上能"辞职"
  "如果你对单位不满意,打了辞职报告,以为就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你就错了。"在陈处长的办公室,他笑着告诉记者。他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则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他说,劳动者"辞职"是很正常的事,但程序上也要合法。劳动者的"辞职",是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
  当然,也有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热点6
  什么样的工伤,才能终止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工伤问题的关注再次升温。陈处长介绍说,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许多与工伤认定的等级有关。工伤按伤残程度分级来确定严重程度,如工伤一级*为严重。法律规定,工伤1至4级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直接享受伤残津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工伤等级是5至6级,只要劳动者本人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
  热点7
  病退和病休,能不能解除合同?
  有两个"概念"来问的人不少:《劳动合同法》中,对病退与病休与有哪些规定?陈处长介绍说,病退简单地说就是因病提前退休,它的条件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满10年,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手续。那病休的概念是什么?就是指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待遇。
  为什么两者与《劳动合同法》联系起来谈得这么多?陈处长说,这主要与该法中第四章中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条款有关。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治疗期满后经鉴定不能办理退休退职的,复工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有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热点8
  换签劳动合同,工龄如何计算
  现在不少媒体宣传《劳动合同法》时,一般工龄、连续工龄、本单位连续工龄等概念不断出现,搞得一些人云里雾里。
  陈处长解释说,工龄问题的提出,主要是《劳动合同法》涉及到一个被提得较多的条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工作十年这就涉及到工龄的问题。有些媒体报道说,一些单位*近提前终止劳动者的合同,如用另外一个单位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在该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本单位连续工龄)就不到10年了,为的就是规避这个条款。据了解,有关部门已对此表示关注。
  "过去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在几个工作单位工作的时间,现在就叫连续工龄了;过去讲的连续工龄,是指劳动者在同一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现在叫本单位工龄。"陈处长说。
  热点9
  经济补偿问题,按"规矩"办事
  昨天下午两点半,就在记者采访陈处长前,某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赶到他那里请教。"《劳动合同法》出来了,听说我们不想与某些员工续约的话,就要支付经济补偿。"这位50多岁的人事主管说,这个问题确实头痛。
  陈处长告诉他,该按规矩办的就要按规矩办,事情反而好做。他说像这位人事主管提的问题,确实是《劳动合同法》中新增的。如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还有续约的意愿,但用人单位没有这意愿,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标准,法律中也写得很明白,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高收入者的补偿也有规定,这些都是原先《劳动法》中所没有的。
  陈处长说,以上说的都是明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处理的情况。至于说今年年底前涉及到的经济赔偿,就要按照原有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来执行,这些补偿标准也有规定,根据不同的阶段按分段处理的方式支付经济补偿。
  热点10
  "过渡期"应该忙些啥?
  离《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有的人把这时间称为"过渡期"。在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该忙些什么?陈处长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有抵触的条款要清除,或者说要规范。如一些对违约金的约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的厂纪厂规、有关见习期的规定等等,这些都要梳理一下,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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