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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长15%以上

2010年4月8日来源:新华网
  记者从3月24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从4月1日开始山西省提高*低工资标准,各类*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15.5%。 
  从4月1日开始,山西省的月*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850元,二类地区780元,三类地区710元,四类地区640元。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月*低工资标准为:井下采掘人员1600元,井下辅助人员1400元。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 
  山西省这次提高*低工资标准涉及处于*低工资边缘的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租赁服务业等9个行业近13.5万从业人员。*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以及"4050"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社会保障标准也将调整提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说,*低工资不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低工资标准是保障标准而不是分配标准,禁止用人单位把特岗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都包括在*低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曲解和违反*低工资保障制度。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可以向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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