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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调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21.1%

2010年3月19日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广东省人社厅宣布调高该省企业职工*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超过21.1%,新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负责人表示,适度提高*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增强广东的就业吸引力,引导外来劳动力回流,缓解广东部分行业企业的“招工难”问题。 

    人民网广州3月17日电 广东省人社厅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调高该省企业职工*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超过21.1%,为历年*高,新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广东省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广东企业职工*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低工资标准均为五个档次,其中广州市执行*高的*类标准,为1030元/月,增幅19.8%,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低工资标准为9.9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920元/月,增幅19.5%,执行地区为珠三角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低工资标准为8.8元/小时;第三类标准为810元/月,增幅20.9%,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第四类标准为710元/月,增幅22.4%,执行地区为广东欠发达地区的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二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第五类标准660元/月,增幅24.5%,由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困难县及县级市执行,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低工资标准为6.4元/小时。 

    广东省人社厅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低工资规定》规定的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平均工资比例法等办法,综合考虑近期就业状况、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社保水平等因素制定。 

    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适度提高*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增强广东的就业吸引力,引导外来劳动力回流,缓解广东部分行业企业的“招工难”问题。据悉,广东企业*低工资调整后的标准略高于江苏、北京,但低于上海和浙江。 

    据了解,调整后广东全省*低工资标准水平平均提高21.1%。每个类别增长率都接近或超过20%,其中第四、五类增幅较大,分别为22.4%、24.5%。广东省人社厅解释,这次调整*低工资标准的目的之一,是着重调整低工资收入人群收入水平,同时着重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加大调整幅度,缩小与珠三角地区的收入差距。 

    近期,广东将对新的*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保证*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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