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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不是拒缴社保的“挡箭牌”

2025年8月6日来源:工人日报
据《工人日报》报道,8月1日,*高人民法院发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朱某于2022年7月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朱某认为公司此举剥夺其法定权利,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判决该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这一案例的发布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社保权益绝非可“协商”的筹码,也不是“可交易”的私人契约,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终将付出代价。
根据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这一义务具有强制性,旨在构建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权益兜底。
但现实中,“协商放弃社保”的现象仍屡见不鲜。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诱导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的声明;一些劳动者为获取眼前更高的工资,亦可能向用人单位妥协。这种看似“双赢”的做法,实则对双方都暗含风险。一方面,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行为构成违法,*终不仅须补缴社保,还须支付赔偿金,可谓“因小失大”。另一方面,劳动者放弃社保后,一旦遇到工伤、失业等情况,将陷入保障“真空”。
构建社保权益的“保障网”,需各方协同发力。司法机关应持续通过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审判实践提供指引。劳动监察部门需强化对企业的监督,畅通劳动者投诉渠道,同时加大普法力度,使劳动者知晓自身权利,不被一时的利益所迷惑。企业也应意识到,合规用工才是长远发展的基石,真心相待才能换来劳动者的“双向奔赴”。
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957642148398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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