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何无痕)7月15日,人社部官网公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低工资标准情况。其中,福建省月*低工资标准保留四个档次,其中*档月*低工资标准为2265元,小时*低工资标准为23.5元,适用于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等6个区。
据悉,2025年4月1日前,厦门按*档月*低工资标准203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21元执行。新标准较此前分别提升每月235元及每小时2.5元。
随着*低工资标准调整,试用期工资、病假工资、加班费等与*低工资挂钩的权益将同步提升。对于劳动者关心的维权问题,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低于*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通过12333热线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补足差额。
*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低劳动报酬。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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