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余梦娇)日前,江苏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发布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发放。一次性领取金额为已核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核定月数不得超过申领月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大龄延长期间不享受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如申领月已审核发放的,从次月开始计算。一次性领取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记者注意到,此次调整还涉及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以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的问题。《通知》明确,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向生育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申请人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的3倍。
关于统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通知》提出,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从*高不得超过当地月*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不得超过全省一类地区月*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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