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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5月1日起调整

2024年4月29日来源:沈阳网
沈阳市将从5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4月2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工资标准进行重新核定。
沈阳市*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8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890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1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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