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南省人社厅获悉,根据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对*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自1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月*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海南省*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一类地区
月*低工资标准
2010元
小时*低工资标准
17.9元
适用地区
海口、三亚、儋州
二类地区
月*低工资标准
1850元
小时*低工资标准
16.3元
适用地区
三沙、文昌、琼海、万宁、东方、五指山、澄迈、乐东、临高、定安、屯昌、陵水、昌江、保亭、琼中、白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