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启动*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实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据悉,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要按照当地*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与我省2023年*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作为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91元/月;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市辖区、玉龙县和德钦县作为二类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56元/月;我省其他各县作为三类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21元/月。
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调整标准确保足额发放。对调整标准执行之日起尚未按照新标准为2023年10月至11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核定发放的,在原核发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补发调标增加额,确保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符合调标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发放到位。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按照一类地区*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