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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通知指出,将现行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调整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7 号)规定的当地*低工资标准。计发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表中明确,沧州市区、渤海新区黄骅市、任丘市的计发基数为每月2200元;泊头市、河间市、沧县、青县、东光县、肃宁县、吴桥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献县的计发基数为每月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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