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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全国率先修法,为推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供法治保障。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重点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待遇计发标准、申领流程等条文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推动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在保障民生、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针对在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尤其是办理跨地级以上市业务时,存在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条例新修改中,将“应当向*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选择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到现场办理”等,*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
条例修改充分考虑广东失业保险基金由市级统筹提升为省级统筹带来的变化,推动广东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发展,将原来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的规定,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施省级统筹。
统筹层次的提升不仅提高了基金抗风险能力,还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的流动。根据条例,职工、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不用办理转移手续。
这次条例的修改,还规定了失业保险金按照领取地地级以上市*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此外,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条例修改专门增加一条,明确省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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