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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日前下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上级人社部门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开展我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工作。
一、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2022年4月份费款已缴的企业,缓缴月份可相应顺延一个月,即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
二、缓缴属期的确定。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缓缴期开始年月不得早于2022年4月,终止年月不得晚于2023年3月。
三、参保企业登录失业、工伤网报平台(http://221.207.175.178:7985/enterpriselogin/)提出缓缴申请。
四、缓缴申请受理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申请受理期结束以后,不再受理失业、工伤保险缓缴申请业务。
五、缓缴申请在网报端提交“营业执照、缓解申请” 进行业务办理。
六、在缓缴期间,有参保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参保企业需一次性足额缴纳该企业申请缓解的失业保险费。
七、相关政策如若有调整,将按照*新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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