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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取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户籍限制

2021年8月27日来源:广西日报
8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解决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该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问题、待遇领取条件问题等明确便民新政策。
《通知》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论是否具有广西户籍、是否在广西居住,均可凭身份证(不再需要提供户籍或居住证)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参保时段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复参保;如重复参保的,按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
《通知》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限定)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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