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热切讨论。
其中,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关系界定也给出了明确规范: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经济业态出现在生活之中:
远隔千里之外,患者也可以沟通三甲专家医生,获得专业医疗诊治建议;
足不出户,学生通过手机电脑就能接收优质教师的实时教育课程;
打开直播间,来自五湖四海的主播为你推荐各种各样的商品推荐……
而这些新兴领域的出现,不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也为用工模式带去了新的方向。
在传统企业往往采用的是雇佣制,员工和企业的关系虽然较为稳固且容易管理,但是企业的用工成本较高,规模也因此受到严重制约。
而在新经济业态中,“平台+外部个人”的合作模式变得更为常见,比如一个线上医疗平台上面可能存在成千上万的注册医生,而这些医生绝大多数都是以个人兼职身份提供医疗咨询服务的。
外部合作模式的优点显然易见,那就是可以帮助企业突破组织框架的限制力,极大地撬动社会资源,从而实现“爆炸式”高速发展。
但是这样的合作模式,势必也会带来新的痛点甚至是违规风险:
大量外部合作者,导致企业结算复杂、报税繁琐,财税管理成本大幅上涨;
企业需要发票税前抵扣,但个人开票困难,后果就是虚开发票盛行;
企业难以实现有效反馈和管理个人,导致双方合作不够稳定,解约现象更为频繁。
对此,国家多次发布意见和通知,规范新业态模式下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其中“新个体经济”政策更明确支持“新业态+个体经营”的业务模式,也为解决合作痛点指明了康庄大道。
通过帮助个人创建注册个体户,实现双方合作关系从“公对私”到“公对公”的转化,一方面规避了财税结算和发票开具等方面的违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从而实现双方合作成本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