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公积金福利等
2007年7月29日来源:新华网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公积金、福利等
新华网天津7月24日专电(记者邹兰)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工单位支付的*低工资,不应包括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津贴、福利待遇等收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国家《*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说,高温补贴,以及职工的加班费、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收入,用工单位必须在*低工资标准以外额外支付。
他们介绍,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2004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低工资规定》。*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我国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但也存在一些地区*低工资标准确定不够科学合理,部分企业按照*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少数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低工资规定等问题,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前不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低工资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按要求,各地区*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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